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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即除当场给予处罚和查封非法无线电台(站)或非法生产、进口、研制无线电设备、吊销电台执照等应适用的听证程序外,都适用该程序。
无线电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是指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除适用无线电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无线电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检举控告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认为有查处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全双工数字窗口对讲机通常情况下无立案就无调查。
(2)调查。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需要查处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或事实根据。
(3)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不告知,将导致无线电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5)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应受处罚的内容,可以依法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纳并修改处罚决定。同时,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案件,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及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该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